2014年5月18日 星期日

專科學校法修正草案的問題與建議






○專科學校法修正草案的問題與建議 


壹、前言

教育部基於強化專科學校專業人才的培育功能,展現技術與職業教育實務致用之特色,以及健全專科學校制度與確保教育品質,研擬完成專科學校法修正草案。據了解,配合該修正草案中部分條文較具迫切性,該部業已先行完成第25條、第26條及第35條之修正,並經總統於102710日公布,惟第25條及第26條係自10291日施行,另第35條則自10381日起施行。

本文擬就前開專科學校法修正草案之重要內容加以分析,進而探討其問題所在,最後並提出個人建議意見,以供對此議題有興趣者參考。

貳、修正草案的重要內容

一、法規分章敘寫趨於體系化:
現行專科學校法有39條,修正草案為49條,增加10個條文,比照大學法採分章敘寫方式,第1章總則、第2章設立及類別、第3章組織及會議、第4章教師分級及聘用、第5章學生事務、第6章附則,使得整部專科學校法更趨於體系化。

二、專科學校設立宗旨明確化:
此次修正草案,對於專科學校之設立宗旨,不再標舉本於憲法第158條之規定,而開宗明義明定專科學校係「以教授並提升應用科學及技術,培育就業能力,養成實用專業人才為宗旨」,使專科學校之設立宗旨更具明確化。(修正條文第1條)

三、為改制學院或科大學校預留退路:
修正草案規定,由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學院,或由技術學院改名科技大學,為應校務發展需要或遭遇重大困難,得再改回專科學校。而由職業學校改制為專科學校者,亦得準用前述規定再改制為職業學校。少子女化引發的生源困境是學校即將面對的殘酷現實,而草案此舉似已為改制學院或科大之學校預留一條後退生路。(修正條文第7條)

四、學校組織設置走向鬆綁化:
專科學校內部的組織設計或各種委員會,不再於專科學校法做硬性之規定,而授權由各校組織規程訂定,以期達成實現第一條所定之設立目的與宗旨,對專科學校組織與運作已充分鬆綁,有助於學校發展各自特色。(修正條文第18條第1項)

五、專科學校人員任用彈性化:
(一)公立專科學校行政主管,除教務、學務一級主管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或副教授以少專任專技教師兼任外,其餘得由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或助理教授以少專任專技教師兼任,或職員專任。(修正條文第18條第2項)
(二)另國立專科學校非主管職務之職員,亦放寬得以契約進用,其權利義務則於契約上明定。(修正條文第18條第4項)
(三)專科學校校長得由外國人擔任,不受國籍法第10條第1項第8款、第20條及就業服務法第42條至第62條有關外國人聘僱與管理規定之限制。(修正條文第13條第2項)

六、提高校務會議之學生代表:
現行條文規定校務會議要有「全校性學生會代表」,修正草案則規定「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校務會議成員總數十分之一」,已大幅提高校務會議中之學生代表人數及代表性,對涉及學生權利事項已能充分加以保障。(修正條文第21條)

七、適度彰顯專業技術之重要性:
修正草案規定,專科學校教師「具有專業技術能力、以技術報告升等通過或具有專業證照者,得優先聘任」,適度彰顯專科學校重視專業技術,及強調專業證照之重要性。(修正條文第24條)

八、強調教師徵聘資訊之公開化:
修正草案規定,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及公開之原則辦理。教師之初聘,並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公告徵聘資訊,強調教師徵聘資訊之公開化。(修正條文第25條)

九、授權學校增定權利義務事項:
修正草案規定,專科學校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於學校章則增定教師權利義務事項,並得基於專業技術發展需要,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並納入聘約後據以施。(修正條文第26條)

十、校務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
修正草案規定,專科學校對於校務資訊,除依法應予保密者外,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得應人民申請提供之,使得校務資訊公開透明化邁向新里程。(修正條文第36條)

參、修正草案的問題探討

一、副校長改為一人似非所宜:
現行專科學校法規定得置副校長一至二人,修正草案改為一人,似非所宜,且恐有失設置副校長之初始立法原意。(修正條文第13條)

二、得置科副主管條件不易認定:
草案條文規定「達一定規模、學務繁重」得置科副主管,似過於抽象不易認定,實際執行上恐滋生紛擾。(修正條文第17條)

三、公私立學校校長之任期缺乏一致性:
依草案條文規定,公立專科學校校長之任期為4年,期滿得續聘;私立專科學校校長之任期及續聘,由學校組織規程定之。公私立學校校長之任期缺乏一致性。(修正條文第14條)

四、改制學院或科技大學得再改制恐混亂教育:
依修正草案規定,由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學院,或由技術學院改名科技大學,為應校務發展需要或遭遇重大困難,得再改回專科學校。而由職業學校改制為專科學校者,亦得準用前述規定再改制為職業學校。此一為改制學院或科大學校預留退路做法,恐將使經營不善學校玩弄手段,造成教育的混亂,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肆、對修正草案的建議意見

一、副校長之設置仍以一至二人為宜:
考量專科學校整體校務運作之需要,且達到協助校長處理校務功能,副校長之設置仍以一至二人較具彈性;至於究竟設置一人或二人,則由學校審酌實際業務需要而定。如果硬性規定為一人,則顯得稍嫌呆板。

二、得置科副主管之條件由學校認定:
得置科副主管之條件,不宜由教育部或直轄市訂定統一標準,而宜由學校本於專業自行認定。

三、副主管之設置不宜僅限於學科:
專科學校副主管之設置,似不僅學科有此需求,其他較具規模之處室亦有此需要,是以不宜僅限定於學科,而宜由學校審酌教學或行政業務需要而設置,以符合實須。且與大學法對於大學校院副主管之規定取得一致。

四、校長任期宜比照大學法由學校自定:
依修正草案規定,公立專科學校校長任期4年,私立專科學校校長任期則由學校組織規程規定,已然造成公私立專科學校校長任期不一致性;似宜比照大學法公私立學校均由學校自行訂定。

五、為改制學院或科大學校預留退路做法宜有嚴謹把關:
依修正草案規定,由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學院,或由技術學院改名科技大學,為應校務發展需要或遭遇重大困難,得再改回專科學校。而由職業學校改制為專科學校者,亦得準用前述規定再改制為職業學校。此一為改制學院或科大學校預留退路做法,主管機關宜有嚴謹審核制度並從嚴把關,否則恐將製造教育的混亂現象。

伍、結語

總而言之,從此次專科學校法的修正草案中,諸多條文比照大學法方向研擬,我們不難看出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部~對於專科學校的期望,盼渠等快快長大。然而,如前所述及之問題與建議,畢竟專科學校還不是大學校院,就體質上來講,還未如大學校院般成熟、堅壯,因此草案中仍有很多尚待進一步釐清及檢討調整之處。

在此也寄望教育部主管官員在研修專科學校法的過程中,能有足夠時間廣徵社會各方意見,尤其是傾聽專科學校教職員生的看法與意見,使日後完成修正的專科學校法,是一部足以帶領國家現有十數所專科學校教育起飛的領頭機器,則專科學校教育及廣大的莘莘學子必定有福了。

201448日,新竹竹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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