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3日 星期六

話說教育官員的考績







話說教育官員的考績



台灣教育史上的重大變革之一的十二年國教推動在即,卻從教師、家長及孩子都還一頭霧煞煞感到無所依循之際,竟傳出教育部給政務次長一次記了個兩大功,而被考試院銓敘部給退件的糗事,也因此引起了社會各界的軒然大波。


從此一事件,可以看出教育部的吃相過於難看,全然沒有顧及到馬政府向來最在意的「社會觀感」面子問題,難怪引發各界的交相指責。尤其在各界對十二年國教還疑問一簍筐之際,教育部就為一大票官員論功行賞,顯然有所不當。


此一教育部高級官員一次記兩大功事件,其實還存在諸多問題與疑義,似宜加以釐清,以正各方視聽,且聽咱家慢慢道來:


一、是否屬專案考績的問題: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的規定,專案考績,是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則教育部所規劃的十二年國教,據悉前後已搞了十幾二十年,目前雖然已決定推動,但各界,仍然存疑,仍然有很多的不解與疑義,此時依「專案考績」來獎勵相關官員,似屬牽強不當。


二、政務官適用考績法的問題:


    我們知道,公務人員的考績與專案考績,其適用對象為各官等的公務人員,也就是委任、薦任及簡任公務人員。而政務官,並無所謂官等,其係依政策推動之成敗決定其去留。



    如是,則教育部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幫所屬的政務官員記兩大功,顯然在法規適用上有所不當。


三、核給獎勵額度的問題: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一次記二大功之標準,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經查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14規定,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功,以有下列情形之一為限:

(一)針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經採行確有重大成效者。

(二)對主辦業務,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三)察舉不法,維護政府聲譽或權益,有卓越貢獻者。

(四)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而措置得宜,能予有效控制,免遭嚴重損害者。

(五)遇案情重大案件,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而秉持立場,為國家或機關進榮譽,有具體事實者。

該施行細則還規定,一次記二大功及一次記二大過之專案考績,應引據法條,詳述具體事實,經由核定機關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從前述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看來,即使貴為教育部的政務官員,也不符合一次記兩大功的規定。


四、考績獎金豈可胡給亂發:


    由前述引用的法令條文規定,可知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功者,其獎懲為: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教育部即是依此據以核給該部陳姓政務次長一次記二大功,以及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實拿國家政府之財產及你我民脂民膏胡亂揮霍啊!


總而言之,教育部因十二年國教而為政務次長記功加給獎金,顯然錯用法令,不當為而為,則銓敘部予以退回應是明智之舉;只是銓敘部只說是「督導」而非「主辦」,在獎勵額度上不符一次記二大功之規定,顯然也有所不當罷!


2013324日,新竹竹北)



0 意見: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