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3日 星期三

再爭,也不能與屬下爭




○再爭,也不能與屬下爭!


不管是公部門,或是私人企業,發生爭功諉過的情況,可說是時有所聞,也是司空見慣、見怪不怪的事情,因為,一種米飼百款人,人心不同各如其面啊。

不管是機關或學校,有同仁獲得上級長官或主管機關的表揚,總是好事一樁。但是,一般有所謂的「人生三不爭」,大抵係指在職場上的「三不爭」,也就是:不與上級爭鋒、不與同級爭寵,以及不與下屬爭功。

近日在吾友老江先生的告知下,得悉一樁公務部門,長官與部屬「爭功」的事件,讓人不得不嘆曰:

世風日下,長官的格調也似乎每況愈下啦。

話說教育部20117月初於台灣科學教育館辦理「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100年度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的頒獎表揚典禮,雖是每年的例行公事,一般的程序即是推薦、初審、委員會審查、公布、表揚,如此這般行禮如儀,即可完成官員心頭上的一件惱人公事。

可是,我們卻從受獎者中發現一個有趣的怪現象,竟然有內部單位人事部門主管、其他單位副主管及所屬中興、政大等六所國立大學校長6人,親自上台領獎,也就是由部內單位主管、副主管或大學校長獲選為「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

雖然教育部在即時新聞稿中強調「總計82位受獎者,每位都是經過各服務單位以非常嚴謹的過程推選後,再經由教育部組成之審議小組,從128位候選人中審慎評選後脫穎而出。」但是,不管是部內或所屬大學,卻出現長官與部屬爭功、搶功的畫面,真是怪哉。

依據教育部所頒訂的「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得被選拔為「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的資格條件為:

服務於現職機關學校滿三年且品行優良,上一曆年度內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分別選拔為優秀教育人員或公務人員:
1.研提改進業務措施,或研訂重要計畫及實驗方案,經採行確有貢獻。
2.教學認真,教材教法確能提昇教學品質,有具體事蹟。
3.辦理教務、學生事務或其他重要業務,服務熱忱,規劃周密,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
4.個人發明或著作,經有關機關審查認定,對機關學校業務有貢獻。
5.查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貢獻。
7.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有貢獻。
8.執行職務,甘冒險阻,不畏艱難,不為利誘,圓滿達成任務,有助提昇政府或公教人員聲譽。
9.執行職務,聞聲救苦,發揮主動積極精神,克服困難,有效解決問題。
10.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教育人員或公務人員表率。

從上述所要求的資格條件看來,一個部門、學校裡頭,絕對有很多孜孜於工作崗位的第一線同仁,他們努力、打拼,然而,因為被主管或首長搶走了,他們就沒有機會了。

是以,個人以為,單位主管、副主管或所屬機關首長,似不宜與所屬人員爭功勞。否則,就很明顯的是與屬下爭功啦。不知道前述這些高階主管及首長會不會感到不害燥,或者不好意思?

試想國家、政府把一所大學、一個單位交到你手上,你老兄身為一校之長、一單位的主管、副主管,你雖可不必「鞠躬盡瘁,死而後已」,但總該戮力從公,為所屬同仁表率、榜樣,讓所屬同仁取法、學習才是。

不是嗎!有人說:

再窮,也不能窮教育。

也有人說:

再苦,也不能苦孩子。

我則要如是說:

再爭,也不能與屬下爭功。

有時候,長官真的很可怕,也很可惡。你想想,今天他老兄跟身為屬下的你「爭功」,很有可能有一天也會「諉過」給你,讓你吃不完兜著走,進到一個暗無天日世界去渡假,也許,那時候,你還一臉無辜,猶不知所以然呢!

2012526日,新竹竹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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