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跑外勞納入保障恐助長非法
人間福報(2012年3月10日,第2版)報導指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基於人權考量,擬議提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案,將未加保外勞(即非法外勞)納入適用對象,如果修法通過,未來外勞即使逃跑而成為非法外勞,打工致職災死亡,也可以請領四十五個月基本薪資的死亡補助(約八十四萬五千一百元);如因而導致失能,還得依等級按月請領失能生活津貼及看護補助,時間最長一年。
雖然勞委會的修法出發點,主要是人權考量讓人感覺到充滿溫馨,該會也強調,擬納入適用的非法外勞,僅限於合法入境工作,因故變成非法者;至於偷渡或以觀光簽證來台而非法打工者,則不在適用(保障)範圍。
但是,目前國內行蹤不明的外勞已有多達三萬四仟餘人,此一修法將落跑外勞納入職災保護措施若開始實施,無形中勢必助長更多的外勞來台後,不按牌理出牌或走法令漏洞,三天兩頭搬演出走的鬧劇,屆時不但將造成行蹤不明外勞情況更形嚴重,恐危及國人身家安全,社會治安也將亮起紅燈。況且,是類人員納為職災保護適用對象後,其所需的經費支出,亦將由相關企業主或是國人埋單,顯然不甚合理。
綜上,有關研議將合法來台工作外勞,因故成為非法(行蹤不明)外勞納為職災保護適用對象,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委會允宜審慎評估其可能衍生的後果,並做妥善處理;尤以,所謂「因故」究竟是哪些原因,可以讓合法勞工變成非法,嗣後其權益還可能受到合法保護,頗讓人起疑竇,宜併予釐清。
(2012年3月11日,新竹竹北;同年3月12日,發表於人間福報「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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