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7日 星期六

夏日養生湯品





○夏日養生湯品




 




友人mail傳來的訊息分享中,提到多樣的「夏日養生湯品」,看來都是你我平常就看得到的食物,只是不知渠等是很好的消暑聖品,謹摘錄分享如下:




 




1.綠豆湯:




具清熱解毒、止渴消暑之效。若加少量冰糖,更佳。




 




2.冬瓜湯:




能清降胃火、養胃生津,並具抗衰老作用,可保皮膚潔白如玉、潤澤光滑。




 




3.銀耳百合湯:




有滋陰、潤肺、養顏、暖胃等效。長期飲用,可達調理肺、脾、胃三臟之作用。




 




4.冬瓜海帶湯:




有謂此湯集減肥、瘦身雙效於一身者。海帶能增鈣降鈉,利於膽固醇排泄;而冬瓜清熱解暑,兩者合成清淡湯,營養又解暑。




 




5.魚頭豆腐湯:




豆腐蛋白質和鈣含量豐富,有清熱潤燥、降低脂肪之用;魚頭豆腐則具補虛弱、暖脾胃之效。




 




6.蘿蔔湯:




此為冬季保健食品首選,夏天喝亦有好處。蘿蔔具行氣功能,能止咳化痰、降燥生津、清涼解毒,並利大小便。故有謂:「多吃蘿蔔少吃藥」。




 




7.絲瓜湯:




絲瓜性寒涼味甘甜,具消暑利腸、去風化痰、涼血解毒、通經活絡、行氣化瘀作用;還可治大小便帶血。此外,絲瓜還有消雀斑、增白、去皺紋之效。長期食用或用絲瓜液擦臉,能使皮膚光滑、細膩,具抗皺消炎、除黑色素沉著等效。




 




2011828日 ,新竹竹北)


 


 





12個平衡生活最高準則





12個平衡生活最高準則




 




12個平衡生活最高準則》乙書(上硯出版社200411月出版,芭芭拉
奈派萊斯著、汪仲譯)所指的「12個平衡生活最高準則」,其實說的就是平衡你我生活的12個元素:




 




1.愛:生命中唯一真實的就是愛!




2.健康:真正的健康就是平衡的身、心、靈。




3.家庭:家庭是為了引導我們而存在。




4.寬恕:原諒一個人,走出罪惡、否定與恐懼。




5.紀律:我嚴格律己,尋找個人能量,拒絕再懷疑自己。




6.工作:每個人來這個地方,都有他特別的任務。




7.金錢:我不會用擁有的金錢,來衡量自己的身價。




8.人際關係:當我們用愛以外的思想污染人際關係時,就全盤摧毀了它們。




9.婚姻:我相信婚姻應該是充滿歡樂的。




10.放鬆:早上的片刻時光,心思駐留在安寧和平的想法上。




11.精神寄託:我的人生包圍在光明中,只要我堅持沒有東西能傷害我。




12.生活規則:內在最高原則便是相親相愛。




 




2011827日 ,新竹竹北)





阻礙身障者造訪森林遊樂區10大原因





○阻礙身障者造訪森林遊樂區10大原因




 




人間福報( 2011年8月27,A7)報導關於~無障礙山林,讓行動不便者親近自然,曾提及「阻礙身障者造訪森林遊樂區10大原因」,轉錄如下:




 




1.遊樂區內行進困難(如坡度太陡、舖面不平整)。




2.住宿地點缺乏無障礙設施。




3.建築物或步道出入口設計不便進出。




4.遊樂區內可活動範圍不多。




5.旅館房間沒有無障礙廁所。




6.森林遊樂區內缺乏電動車或輪椅可供出租。




7.缺乏適當的交通工具(無復康巴士接駁、遊覽車無升降梯設備)。




8.電動車或輪椅運送不便。




9.遊覽景點不易抵達。




10.電動車電力補充困難。




 




2011827日 ,新竹竹北)


 





喝豆漿的好處與禁忌



 


○喝豆漿的好處與禁忌





 





友人mail傳來的好文共享中指出,豆漿是時下一種老幼皆宜、價廉質優的液態營養品;清晨,來一碗豆漿,配上饅頭,這種傳統的吃法既方便又營養。該文還提及有學者認為,喝豆漿還有所謂的「九大好處及七大禁忌」,謹摘錄分享如下:







喝豆漿的九大好處







1.
強身健體:

豆漿含有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磷、鐵、鈣,以及維生素、核黃素等,對增強體質大有好處。



2.
防止糖尿病:

豆漿含有大量纖維素,能有效阻止糖的過量吸收,減少糖分,能防止糖尿病,是糖尿病患者日常不可少的好食品。



3.
防治高血壓:

豆漿中的豆固醇和鉀、鎂,是有力的抗鹽鈉物質。鈉是高血壓發生和復發的主要根源之一,如果體內能適當控制鈉的數量,既能防治高血壓,又能治療高血壓。



4.
防治冠心病:

豆漿中的豆固醇和鉀、鎂、鈣,能加強心機血管的興奮,改善心機營養,降低膽固醇,促進血流防止血管痙攣。如能每天喝一碗豆漿,冠心病復發率可降低50%



5.
防止腦中風:

豆漿中的鎂、鈣元素,能明顯地降低腦血脂,改善腦血流,有效的防止腦梗塞、腦出血的發生。另其中的卵磷脂,還能減少腦細胞死亡,提高腦功能。



6.
防治癌症:

豆漿中的蛋白質和硒、鉬等都有很強抑癌和治癌能力,特別對胃癌、腸癌、乳腺癌有特效。據調查不喝豆漿的人發生癌症的概率要比常喝豆漿的人高50%



7
、防止支氣管炎:





豆漿中的麥氨酸,有防止支氣管炎平滑肌痙攣作用,減少和減輕支氣管炎發作。



8.
防止衰老:





豆漿中的硒、維生素EC,有抗氧化功能,使人體的細胞「返老還童」,特別對腦細胞作用最大。



9.
防止老年癡呆、愛滋病、便秘、肥胖等。









*喝豆漿的禁忌:



1.
忌喝未煮熟的豆漿:

很多人買生豆漿回家加熱,看到泡沫上湧就誤以為已煮沸,其實這是豆漿的有機物質受熱膨脹形成氣泡造成的上冒現象,並非沸騰,還沒有熟。

沒有熟的豆漿對人體有害。因豆漿中含有兩種有毒物質,會導致蛋白質代謝障礙,並對胃腸道產生刺激,引起中毒症狀。預防豆漿中毒的辦法就是將豆漿在100℃ 的高溫下煮沸,就可安心飲用了。如果飲用豆漿後出現頭痛、呼吸受阻等症狀,應立即就醫,絕不能延誤時機,以防危及生命。



2.
忌在豆漿裡打雞蛋:

有人喜歡在豆漿中打蛋,以為更營養,這是不科學的,因雞蛋中的黏液性蛋白易和豆漿中的胰蛋白酶結合,產生不被人體吸收的物質,降低人體對營養的吸收。



3.
忌加入紅糖:





豆漿中加紅糖味更甜香,但紅糖裡有機酸和豆漿中的蛋白質結合後,產生變性沉澱物,已破壞了營養成分。



4.
忌裝保溫瓶:





豆漿中有能除掉保溫瓶內水垢的物質,在溫度適宜的條件下,以豆漿作為養料,瓶內細菌會大量繁殖,經過34個小時就能使豆漿酸敗變質。







5.忌喝超量:

一次喝豆漿過多,容易引起蛋白質消化不良,出現腹脹、腹瀉等症狀。



6.
忌空腹飲豆漿:

豆漿裏的蛋白質大都會在人體內轉化為熱量而被消耗掉,不能充分起到補益作用。飲豆漿的同時吃些麵包、糕點、饅頭等澱粉類食品,可使豆漿中蛋白質等在澱粉作用下,與胃液較充分發生酶解,使營養物質被充分吸收。



7.
忌與藥物同飲:





有些藥物會破壞豆漿的營養成分,如四環素、紅霉素等抗生素藥物。







*有些人不宜喝豆漿:



1.
急性胃炎和慢性淺表性胃炎患者不宜食用豆製品,以免刺激胃酸分泌過多加重病情,或者引起胃腸脹氣。



2.
豆類中含有一定量低聚糖,可以引起嗝氣、腸鳴、腹脹等症狀,所以有胃潰瘍最好少吃。胃炎、腎功能衰竭者需要低蛋白飲食,而豆類及其製品富含蛋白質,其代謝產物會增加腎臟負擔,故宜禁食。



3.
豆類中的草酸鹽可與腎中的鈣結合,易形成結石,會加重腎結石的症狀,所以腎結石患者也不宜食用。



4.
痛風是由嘌呤代謝障礙所導致的疾病。黃豆中富含嘌呤,且嘌呤是親水物質,因此,黃豆磨成漿後,嘌呤含量比其他豆製品多出幾倍。所以,豆漿對痛風病人不宜。





 





2011826日 ,新竹竹北)





 


2011年8月26日 星期五

行政法人草案簡析





○行政法人草案簡析


壹、前言

行政法人化係由法人化機關自行訂定所屬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等相關規章,並透過內部、外部適當監督機制、績效評鑑制度之建立,及參採企業化經營,以達專業化及提升經營效能與績效。(人事行政局,民93

近年來,行政院所積極推動的「組織改造方案」中,有所謂「四化」的四大政策方向是:1.去任務化:即解除管制,也就是指業務應自國家任務中予以排除;2.法人化:係指將屬於國家任務而無自任實施必要之業務,設立公法性質之行政法人;3.地方化:即業務下放,將現行中央辦理之業務,改由地方辦理;4.委外化:係指將業務委託民間機構辦理。

前述「四化」政策方向,在法制建立上,行政部門除已研擬完成「行政法人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外,更以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即國家音樂廳及國家戲劇院,也就是俗稱的兩廳院)為推動「法人化」的重要指標;而「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業經9319立法院第5屆第4會期第19次會議三讀通過,經總統於同年120日公布,行政院並已定該中心自9331起實施「行政法人」制度。

從相關研究資料顯示,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法人」制度,世界先進國家已有先例,而我國尚屬首創,施行成敗尚難預料。尤其,當全國各界對中正文化中心行政法人化制度寄予殷切厚望之際,也一再讚譽行政法人化制度的好處多多的該中心首任藝術總監卻似乎是無奈的揮袖而去,留下關心行政法人化制度發展者的一陣錯愕與不解。

本文擬就行政法人相關問題如其意涵、我國採行此一制度的理由及行政、考試兩院於9488再度送請立法院審議的「行政法人法草案」之重要內容加以介紹,最後並提出建議意見,以供參考。

貳、行政法人的意涵

所謂行政法人,係指除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任務,依法律規定所設立具人事及財務自主性之公法人。

行政法人化,係行政院為推動組織改造、提升政府施政效能,所規劃推動的重大政策之一,主要係因國家不再堅持「集權」,而認為所有國家任務都須由自設之機關組織負責,而朝「分權」方向發展,將部分國家任務移轉由獨立之組織體負責。亦即在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外,另設具有獨立法律人格之組織體,以替國家分擔特定公共事務,進而使其執行更有效率。

參、我國採行行政法人制度的理由


根據研究資料顯示,我國採行行政法人制度的理由可歸納如下(人事行政局,民93):

一、可增加機關用人的彈性:

我國現行行政機關組織型態向以公務人員為主力,對渠等人員從考選、任用、陞遷、考核、俸給、退休撫卹,乃至權益保障,都有一套完整法規體制加以規範。然而對於部分需要具備相當專業性及技術性人才的業務,往往形成窒礙,無法延攬及留用優秀人才。如採行行政法人制度,可增加機關用人彈性,符合其特性需要。

二、可強化經營責任與成本效益:

行政法人具有獨立自主特性,可以透過績效評估機制,建立較健全的監督機制及運作模式,以強化經營責任及成本效益。

三、可融合公私組織的優點與特色:

行政法人是行政機關及民法上財團法人的中間類型,一者以較行政機關更有彈性的經營管理方式,確保國家任務的遂行;另者可釐清公共任務特性,將其保留在公共領域,以強化監督並避免混淆私法體系。行政法人並具有獨立法人人格,僅受適法性監督,可不受人事、會計繁複規定束縛。

四、可適度鬆綁政府會計和採購限制:

行政法人制度在會計及採購上,可依特殊性需要,作適性的處理。

五、可開放多元參與公共服務:

行政法人之意思機關採多元參與及民主運作方式,較一般行政機關更能兼顧多元參與公共服務。

六、可避免成立財團法人所可能衍生的問題:

行政法人可避免財團法人所可能衍生依附行政機關現象。


肆、行政法人法草案的重要內容

行政法人法草案經行政院與考試院曾於92422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惟未完成審議,復於9488在度函送,草案共計40條條文,區分為6章,第1章總則(第1-5條)、第2章組織(第6-12條)、第3章營運(業務)及監督(第13-17條)、第4章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保障(第18-28條)、第5章會計及財務(第29-36條)、第6章附則(第37-40條),其重要內容摘述如下:


一、明定行政法人法立法目的:

行政法人法之立法目的為:1.規範行政法人之設立、組織、運作、監督及解散等共通事項;2.確保公共任務之遂行;3.使其運作更具效率及彈性;4.促進公共利益。(草案第1條)

二、界定行政法人的定義:

所謂行政法人,係指除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任務,依法律規定所設立具人事及財務自主性之公法人。(草案第2條第1項)

所稱「特定公共任務」,以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且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為限。(草案第2條第2項)

三、明定本法之適用範圍:

依草案規定,行政法人之監督機關為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即以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設立之行政法人為本法之適用對象。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政府機關,其所設立的行政法人,亦準用本法規定;地方自治團體亦得準用本法規定制定自治條例,設立行政法人。(草案3條、39條)

四、明定行政法人之代表人:

董(理)事長對內綜理行政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行政法人。(草案第7條第3項)

五、規定行政法人之組織:

行政法人應設董(理)事會,但得視其組織規模或任務特性之需要,不設董(理)事會,而置首長一人。(草案第5條第1項)

另為健全行政法人之內部監督機制,規定行政法人應設監事或監事會。(草案第5條第3項)有關董(監)事、監事之資格、人數、產生方式、任期、權利義務、續聘次數及解聘事由與方式,則於行政法人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中明定,以因應行政法人組織特性及實際運作需要。(草案第5條第5項)

六、規定行政法人之監督機制:

明定監督機關之監督權限,(草案第13條)監督機關為評鑑行政法人之績效,應設立行政法人績效評鑑委員會,並明定其組成成員(包括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及任務為: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營運(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經費核撥之建議(草案第14條及第15條)。

行政法人應訂定發展目標及計畫,報請監督機關核定。(草案第16條)並於會計年度終了一定時間內,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理)事會審核,並經監事或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草案第17條第1項)

行政法人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及年度營運(業務)資訊,應主動公開。(草案第36條)

七、強調行政法人之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保障:

行政法人進用之人員,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草案第18條第1項)

對於機關改制行政法人時,其現職員工之權益保障,係採「保留身分,權益不變」,以「溫和漸進」方式達到改制目的,因此明定現有員工(編制內人員、約聘僱人員、駐警、技工工友等)應有的權益保障措施(草案第19條至28條)

八、規定行政法人之會計及財務:

明定行政法人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其會計制度並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準則訂定。(草案第29條及31條)

原機關(構)改制為行政法人業務上有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等方式為之。(草案第32條第1項)

九、規定行政法人之解散:

行政法人因情事變遷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行政法人解散時,繼續任用人員,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法令辦理退休、資遣;其餘人員,終止其契約;其剩餘財產繳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草案第38條)


伍、檢討與建議意見

一、相關人員權益宜予保障:

最近以來,由於政府主管部門的政策多變,以其事關人員權益,已造成公務人員同仁人心惶惶然不可終日。行政法人制度,既然是政府既定的重大政策方向,相關人員權益保障允宜有妥善規劃。

二、行政法人先例執行情形宜予重視:

中正文化中心是國內第一個採行單位,很多被列為推動行政法人對象的機關同仁,都睜得大大的雙眼,在觀察、觀看與關心。因此,行政法人先例單位的執行情形宜予重視,以期在政策落實之際,能兼顧社會及機關人員的期望。

三、公立大學法人化宜再予斟酌:

政府主管機關原擬透過研修大學法相關條文,以推動國立大學行政法人化,因此,除在行政法人法草案加以明列外,並在大學法修正草案中列有「行政法人國立大學專章」,但因來自大學普遍的憂慮,以及社會各界的疑慮不斷,不但大學法專章已移除,甚至本(94)年最新的草案版本擬僅增定國立大學實施行政法人之法源,都未受到立法委員的支持而被刪除。總之,國立大學法人化已引起社會各界亟大質疑,似宜再予慎酌。

四、行政法人之代表人宜予釐清:

依草案之規定,董(理)事長對內綜理行政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行政法人。惟查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15條前段規定:「本中心置藝術總監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受董事會之督導,綜理本中心業務,對外代表本中心。」顯與本法規定意旨不一致,嗣後執行上恐將引發爭議,甚至影響行政法人業務之推動,宜進一步予以釐清。

五、移植國外制度經驗時應謹慎審酌:

前已述及,國外有很多機關實施行政法人的經驗,其結果成功、失敗皆有,我國政府主管機關在制度規劃時,宜多參考他國相關經驗,惟應考量文化背景、民情風俗之差異性,而非一味移植國外制度或經驗,始為正辦。


陸、結語


總之,行政法人法草案的立法,仍有待立法委員及主管機關的努力推動,而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已於9331日起實施「行政法人」制度,此在我國是首創先例,也充滿新鮮感,然而,其執行成敗仍待觀察。至於先前曾擬議把主要職能是教學、學術研究及人才培育的國立大學也改制為「行政法人」,以其事關制度重大變動,並涉及原有成員的權益至鉅,主管機關及立法院立法委員理應善用大智慧,並多聽取大學校院教職員的意見,才能建立符合我國國情、國際潮流及國立大學校院與社會各界皆可認同與接受的制度。


*參考資料


1.陳加再(民90)。教育改革與教育法制。台北:商鼎文化。

2.陳加再(民92)。教育法制研究與發展。台北:商鼎文化。

3.行政法人實例及法規彙編參考手冊(939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編印)。

4.行政法人作業參考手冊(954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編印)。


(本文發表於2005年121256日,台灣新生報,「空大專版」)


淺談經營管理專業經理人的延聘





○淺談經營管理專業經理人的延聘

~研訂「國立大學進用產學合作經營管理專業經理人實施要點草案」的建議


壹、前言


教育部最近研擬了「國立大學進用產學合作經營管理專業經理人實施要點草案」,將在邀集所屬國立大學校院代表討論、研商後發布施行,提供各校作為推動相關業務延攬經營管理專業經理人才之參據。


該部之所以研擬此一草案的主要原因在於:

此議題經行政院產業人力套案-加值產學合作計畫副首長會議曾數度討論,而且「大學校院研發、技轉、育成組織功能策略性調整」,也已提列為重要產學合作改革事項,其中產學專業團隊的建立係組織功能整合的關鍵所在。

其次,目前各大學現有產學經管人員,大抵係由各政府部門計畫補助延聘,尚非屬長期性專業職務,其專業性及穩定性均稍嫌不足,且經常會受現行人事或會計法令之重重限制。

本文擬就該實施要點草案提出一些建議意見,以供參考。


貳、實施要點草案內容的檢討建議

一、以編制外方式進用為宜

經營管理專業經理人才,若以編制內職員方式進用,將受到職系、資格條件、待遇等諸多問題的限制,因此如確實要進用是類人員,宜以編制外方式進用較為妥適。另以,國立大學實施法人化已是政府既定政策方向,是類人員更應以編制外方式進用,才是正辦,也才能順利延攬到經營管理專業經理人才。

二、遴聘資格宜由各校自定

實施要點草案(第4點第1款)把擬延攬人員之資格條件明定出來,不但讓學校在人員的延聘上失其彈性,而且有失新大學法尊重各校自主的精神,是以是類經營管理專業經理人員遴聘的資格,宜由各大學校院自主決定。

三、薪資標準不宜強制規定

實施原則草案(第4點第4款第12目)把「資深經理人」及「一般經理人」的薪資定死了,恐有失其妥當性。為利於是類經營管理專業經理人才的延攬,其薪資標準宜由學校自主規定。

四、要點的訂定有多餘嫌疑

本實施要點草案一再強調「產學合作」,其實教育部已依大學法第38條及專科學校法第34條第3項訂頒「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可為依循。另此類人員薪資必然由各校校務基金自籌經費支給,則應屬教育部所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中的「工作人員」範疇,問題只是在於學校如何去定一個支薪基準以延攬及留住是類優秀專業人才罷了,所以此一要點似可不必訂定。

五、要點草案諸多疑義宜予釐清

本要實施點草案內容似乎過於粗糙草率且便宜行事,舉例如下:

(一)草案名稱為「要點」,其第1點最後卻稱「原則」,第2點則又稱「辦法」。

(二)名稱上稱「專業經理人」,第2點稱「專業經理」。 

(三)第3點指出「專業經理」,區分為「資深經理」及「一般經理」,惟第4點第1款卻又說是「資深經理」及「一般經理人」。

(四)第4點第4款第12目,又稱為「資深經理人」及「一般經理人」。

(五)第4點第3款以下之(1)、(2)、(3)似應為123,才屬正確;第4點第4款以下之(1)、(2)、(3)似應為123,才屬正確。

(六)第4點第3款(2)突然出現「育成(含後育成)」,似讓人有所不解。

(七)第5點規定:「制產學專業經理人員」,顯然文字有所疏漏,讓人不解納悶。


參、結語

綜上所述,教育部研擬該實施要點草案,雖有其考量所在,然而個人以為該部態度不夠嚴謹,條文內容粗糙、草率,看來似不若身為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有的專業與工作態度。

另以依該部現行相關規定(如: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已足以滿足該部所要達到的預期目的,因此似可不必另定此一實施要點,則將可避免疊床架屋及有背離大學彈性自主的精神。


*參考資料

1.國立大學進用產學合作經營管理專業經理人實施要點草案(96917日,教育部台高(一)字第0960143368號通知)。

2.大學法(94122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3.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951228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50193691C號令訂定發布)。

2007925日 寫於竹北)


人事服務的新願景



 





○人事服務的新願景





~創新、進取、專業的服務理念





 





依稀記得2005年開春之際,接到教育部人事部門寄來的一只電子萬年曆,把玩在手,覺得這是一個頗具特色的構想與設計,謹在此加以介紹,以分享讀友諸君。





 





我等人事同仁都知道,近幾年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積極推動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其中的重點之一即是建立核心價值理念。





 





而教育部人事處這只可以在手上把玩的電子萬年曆,主要是基於建立教育人事人員實踐公共服務的價值基礎,型塑「創新、進取、專業」的優質教育行政文化,激勵創意思考,發揮專業能力而設計的,而其圓融的造型及銀亮主色,更象徵凝聚力,進而展現我等教育人事人員「創新、進取、專業」的形象。





謹將創新、進取、專業的核心價值與理念,摘述如下:





 





一、創新:





強調勇於變革,彈性多元,展現創造力,經由批判性思考與創造性突破,達到從無到有、推陳出新,以及改善現狀的效果。其具體措施為:1.培養研究發展能力;2.建立參與建議及決策機制;3.成立工作改進小組。





 





二、進取:





力行主動積極,追求績效,迅速回應服務對象的需求,透過團隊意識與績效觀念之提升,展現行政執行力,以及對公共服務的熱忱與活力。其具體措施為:1.落實績效管理制度;2.建立團隊意識;3.深化顧客導向的公共服務。





 





三、專業:





落實積極學習,開拓視野,追求卓越,藉由提升專業智能及核心能力,有效解決同仁問題,進而提升服務品質。其具體措施為:1.強化知識管理;2.型塑學習型組織;3.推動標竿學習。





 


 





一般人認為,公務人員是拿國家的待遇,為廣大民眾提供服務的人,所以稱為「公僕」;而機關、學校裡的人事人員,是為其單位的公務人員同仁提供服務的人,所以是「公僕中的公僕」。





 





記得早年曾經擔任過大型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部門主管職務的國立空中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教授吳復新在他的「人力資源管理」專著裡,曾剴切地指出,一個人力資源管理工作者應有工作態度即是:





 





熱心服務,





誠懇待人。





 





簡單的幾句話語中,其實已明白揭示著,人事同仁在機關、學校裡推動服務工作時應有的體認與工作態度。





 





有道是:有夢最美,希望相隨。在這新的一年的暮春之際,個人也願意以一介人事服務工作者的立場,並借用電子萬年曆理念說明上的一句話與大夥共同勉勵:Give Dream A Chance,讓我們秉持核心價值理念,築夢踏實,全力以赴地攜手同心,為同仁提供最滿意的服務,以實現「創新、進取、專業」的教育人事服務新願景。





 





(2006年2月28日,寫於新竹竹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