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經營管理專業經理人的延聘
~研訂「國立大學進用產學合作經營管理專業經理人實施要點草案」的建議
壹、前言
教育部最近研擬了「國立大學進用產學合作經營管理專業經理人實施要點草案」,將在邀集所屬國立大學校院代表討論、研商後發布施行,提供各校作為推動相關業務延攬經營管理專業經理人才之參據。
該部之所以研擬此一草案的主要原因在於:
此議題經行政院產業人力套案-加值產學合作計畫副首長會議曾數度討論,而且「大學校院研發、技轉、育成組織功能策略性調整」,也已提列為重要產學合作改革事項,其中產學專業團隊的建立係組織功能整合的關鍵所在。
其次,目前各大學現有產學經管人員,大抵係由各政府部門計畫補助延聘,尚非屬長期性專業職務,其專業性及穩定性均稍嫌不足,且經常會受現行人事或會計法令之重重限制。
本文擬就該實施要點草案提出一些建議意見,以供參考。
貳、實施要點草案內容的檢討建議
一、以編制外方式進用為宜:
經營管理專業經理人才,若以編制內職員方式進用,將受到職系、資格條件、待遇等諸多問題的限制,因此如確實要進用是類人員,宜以編制外方式進用較為妥適。另以,國立大學實施法人化已是政府既定政策方向,是類人員更應以編制外方式進用,才是正辦,也才能順利延攬到經營管理專業經理人才。
二、遴聘資格宜由各校自定:
實施要點草案(第4點第1款)把擬延攬人員之資格條件明定出來,不但讓學校在人員的延聘上失其彈性,而且有失新大學法尊重各校自主的精神,是以是類經營管理專業經理人員遴聘的資格,宜由各大學校院自主決定。
三、薪資標準不宜強制規定:
實施原則草案(第4點第4款第1、2目)把「資深經理人」及「一般經理人」的薪資定死了,恐有失其妥當性。為利於是類經營管理專業經理人才的延攬,其薪資標準宜由學校自主規定。
四、要點的訂定有多餘嫌疑:
本實施要點草案一再強調「產學合作」,其實教育部已依大學法第38條及專科學校法第34條第3項訂頒「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可為依循。另此類人員薪資必然由各校校務基金自籌經費支給,則應屬教育部所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中的「工作人員」範疇,問題只是在於學校如何去定一個支薪基準以延攬及留住是類優秀專業人才罷了,所以此一要點似可不必訂定。
五、要點草案諸多疑義宜予釐清:
本要實施點草案內容似乎過於粗糙草率且便宜行事,舉例如下:
(一)草案名稱為「要點」,其第1點最後卻稱「原則」,第2點則又稱「辦法」。
(二)名稱上稱「專業經理人」,第2點稱「專業經理」。
(三)第3點指出「專業經理」,區分為「資深經理」及「一般經理」,惟第4點第1款卻又說是「資深經理」及「一般經理人」。
(四)第4點第4款第1、2目,又稱為「資深經理人」及「一般經理人」。
(五)第4點第3款以下之(1)、(2)、(3)似應為1、2、3,才屬正確;第4點第4款以下之(1)、(2)、(3)似應為1、2、3,才屬正確。
(六)第4點第3款(2)突然出現「育成(含後育成)」,似讓人有所不解。
(七)第5點規定:「制產學專業經理人員」,顯然文字有所疏漏,讓人不解納悶。
參、結語
綜上所述,教育部研擬該實施要點草案,雖有其考量所在,然而個人以為該部態度不夠嚴謹,條文內容粗糙、草率,看來似不若身為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有的專業與工作態度。
另以依該部現行相關規定(如: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已足以滿足該部所要達到的預期目的,因此似可不必另定此一實施要點,則將可避免疊床架屋及有背離大學彈性自主的精神。
*參考資料
1.國立大學進用產學合作經營管理專業經理人實施要點草案(96年9月17日,教育部台高(一)字第0960143368號通知)。
2.大學法(94年12月2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3.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95年12月28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50193691C號令訂定發布)。
(2007年9月25日 寫於竹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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