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6日 星期五

教育部應有的堅持





○教育部應有的堅持


政府採購法自885月施行以來,由於其規定空有崇高理想,無法顧及現實環境需要,對於機關、學校綁手綁腳,造成業務推動的極大不便,使得政府部門原本就被詬病的行政效率更形低落;最近幾年來採購法無疑的已是公務機關、學校及同仁的最大夢魘,也難怪公務人員心中將其視為「四大惡法」之一。然而,這些聲音,我們政府的高級長官一定聽不到、看不到,當然也不知道。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78日 (88)工程企字第8809176號函及88714日 (88)工程企字第8809834號函解釋略以,僱用臨時勞力,如係依人事法規辦理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如非依人事法規辦理,則屬採購法規範之勞務僱傭,應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


本(94)年3月間,教育部就所屬國立大學校院請釋校務基金自籌經費項下所進用專案計畫工作人員是否適用採購法疑義案時,曾引用前開該委員會函釋意旨,而認為:「國立大學校院進用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研究人員暨工作人員實施原則」對於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工作人員之遴聘資格、聘期、送審及升等、聘期、差假、離職儲金、保險等權利義務均有相關規範,且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之聘任程序均分別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之規定(由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是以、各校務基金學校依據前述實施原則進用之各類人員雖係以契約進用,仍屬該委員會函釋所稱之依人事法規辦理。


教育部這樣的解釋,普遍獲得各國立大學校院的支持與肯定,並且認為如此才符合國立大學實施校務基金的精神與本旨。然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卻三番兩次的表示,依教育部所訂實施原則所進用的各類人員,非屬「人事法規」,仍有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身為國立大學校院工作團隊成員的立場就此一問題看來,除了發現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傲慢,無理由的固守其偏見,並已違反其自身之函釋,簡直讓人無法接受及茍同外,我們也要在此鄭重呼籲教育部一定要堅持、要IN起來,我們的理由如下:


一、發揮教育人事專業: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解釋,依人事法規進用之臨時人員,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至於教育部訂頒的「國立大學校院進用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研究人員暨工作人員實施原則」是否屬於「人事法規」,當然宜由主管機關教育部本其教育人事專業立場加以解釋,而無由他人置喙。尤其,教育部負責全國數十萬教育人員人事法制事務,碰到此一部分問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向例都會徵詢並尊重教育部的看法與決定,因此應予堅持。

二、落實教育鬆綁:

台灣地區搞了十幾年的教育改革,政府部門從總統到行政院長,甚至到教育部長等等高級官員,經常掛在嘴邊嚷嚷的就是:「教育鬆綁,教育鬆綁」,難道只是欺騙社會百姓的政治口號嗎?如果國立大專校院連進用一個臨時人員都要受到採購法的綁手綁腳,將如何有效落實教育鬆綁的理想?

三、實現大學自主:

尊重大學自主性,給學校更彈性的發展空間,這是831月修正公布的新大學法的重大精神之一,也是司法院大法官數度解釋所一再強調的重點。然而,如果只是法規條文的敘寫,如果只是文獻資料的記載,而沒有實際的行動,大學自主仍然無法實現。

四、讓法制鬆綁名實相符:

政府推行組織再造多年以來,一再強調的重要政策之一,即是法制鬆綁,其主要乃在於透過法令規章的鬆綁,讓相關的機關、學校不要處處受到羈絆、事事受到管制,而享有展翅飛翔的空間。

尤其是國家正推動邁向世界頂尖大學的今日,如果無法給大學校院多一些自主與彈性,恐怕不只是500億,即使是5000億也是望塵莫及,無法達成的夢囈一樁。

五、符合人事行政局首肯默認:

教育部與其他部會不同的地方之一,即是全國數十萬教育人員的人事法制是由該部負責,而不是像其他部會人員係由行政院及考試院負責,也因此教育部就這一區塊的見解與意見向為銓敘部及人事行政局所尊重。此次教育部對於是否適用採購法的函釋,也曾經副知人事行政局,公共工程委員會有不同意見一樣副知人事局,然而,該局均未表示任何意見,顯然默認教育部對該疑義的處置尚屬妥當。

六、回歸實施校務基金的精神:

教育部為了給國立大學更大的自主性,及經費與用人上的彈性空間,曾擬訂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8823日 公布施行),並曾據以訂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881210日發布),而「國立大學校院進用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研究人員暨工作人員實施原則」,即是依據該條例與辦法所規定的精神及意旨而訂定,以讓國立大學校院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暨工作人員的進用上更具有彈性,因此,應回歸實施校務基金的精神看待此一問題。

七、政府施政不能各自為政:

近些年來,政府推動的很多施政及政策,不是績效不彰,就是無法普遍得到民眾的肯定與支持,其主要的因素之一,往往在於各部門之間不但未能相互支持,反而是互相掣肘,真的是各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這樣的施政怎麼會有理想的成果呢?

例如,在推展教育改革、教育鬆綁的過程,我們所觀察到的卻是:「行政院要鬆綁,考試院不鬆綁;教育部要鬆綁,銓敘部不鬆綁」般有趣的各自為政畫面。


當然,面對此一重大問題,教育部如果不堅持,可預期的恐怕會有以下的諸多後遺症:


一、大學校長可能會發飆、跳腳:

如果連進用校務基金專案計畫工作人員都要受到採購法的束縛,無異將大學校長五花大綁,他們所可能發揮的理想空間就被侷限了,因此,他們在推動校務的理念與理想一定受到阻礙,必然會發飆、跳腳,甚至想辦法修理教育部長,可能會再衍生一齣類似師大校長遴選的荒謬劇,到時候恐怕又將引發社會各界的一片嘩然。

二、教學、研究人員也要採購否:

依據教育部訂頒的「國立大學校院進用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研究人員暨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規定(93914日 修正),實施校務基金之國立大學校院可據以進用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由於此三類人員的進用依據是同一法源,是以,如果專案計畫工作人員的進用要依採購法的規定,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的進用當然也不能有例外。然而,教育部卻未能堅持該部應有的政策理念,而屈服於公共工程委員會的不合邏輯的看法,豈不令人感到扼腕。

三、行政人力契僱化也要採購否:

如若像前面所述,則還有更嚴重的問題,即是教育部去(93)年底所頒布的「國立大專校院行政人力契僱化實施原則」(931223日 台人(一)字第0930163659號函),其主要是「為提升國立大專校院行政效率,促進彈性、多元、自主發展,並落實逐步改制為行政法人」(實施原則一)而訂定。至所稱「行政人力契僱化」,係指學校編制內職員出缺時,得控留一部分員額不用,而改以契約用人方式予以取代。

如果依公共工程委員會的思考邏輯,則前述行政人力契僱化也要適用採購法,那麼請問教育部訂頒該實施原則的精神及用意何在?其實施原則一開章明義所稱的訂定宗旨又將如何達成?

四、大學進用工讀生也要採購否:

目前大學校院為因應繁重校務需要,除了工讀助學金所進用的具各自學校學生身分工讀生外,有的學校還進用為數不少的具臨時人員性質的工讀生,則如公共工程委員會的看法可以成立,該等工讀生也得要適用採購法的規定,那學校還有多少的喘息空間?

總之,教育部在杜部長的領軍下,教育改革的工作千頭萬緒,雖然有些議題有時不免引發爭議,但整體而言,我們還是看到諸多同仁的努力不懈。那麼,對於學校依據「國立大學校院進用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研究人員暨工作人員實施原則」所進用的各類人員,為了給學校多一些彈性、多元、自主的空間,請務必挺起你的胸膛,並且堅持不受政府採購法的綑綁。


(本文寫於20055月,未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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