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7日 星期六

新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簡析(4)



○新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簡析(4)



陸、對新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的建議


新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已自本(1百)年11日 起施行,有關修法之緣由、修法原則、新法所具之重要內涵,以及此次修法之重點已如前述,以下謹對該法提出一些建議意見:


一、新修正退休法對於公務人員似稍嫌苛刻:


本文前言曾提及,退休法制其實是讓公務人員同仁於服務政府機關部門,能無後顧之憂,以及擁有安定退休生活的保障與措施。然而,我們發現新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對於你我公務人員而言,其實是稍嫌苛刻的,謹舉其犖犖大者如下:


(一)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調高,即年齡加服務年資,從75制調高為85制,對於公務人員的生涯規劃,無形之中產生重大影響。

(二)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提撥退撫基金費率,由原本的百分之8至百分之12,調高為百分之12至百分之15

(三)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提撥退撫基金之撥繳,原本撥繳滿35年即得免再撥繳,延長為40年才得免再撥繳。

(四)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條件趨於嚴苛,否則僅的請領一次退休金。

(五)領受月退休人員再任有給公職,舊法尚有轉圜空間,新法則動輒即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


二、退休制度變動影響公務人員權益至鉅允宜審慎為之:


考試院銓敘部一再強調, 民國8471日 施行之新退撫制度,乃是歷經20多年之規劃研究,以及參採歐美先進國家之制度才得以研議完成而據以實施,然而,既是經過20多年所研議規劃的制度,何以從84年開始施行至99年,也不過才短短15年,為何又要加以更迭變動,顯然讓人百思不得其解。


是制度研議時,缺乏前瞻性使然嗎?或是專業性出現盲點?抑或是原本所設計的退休制度就存在著錯誤,冒然推行之後,才會導致後來的問題叢生,以及如今的又推出新制度?


如果真的是如此,那麼我等公務人員的後半生的保障,就不免讓人憂心忡忡了,我們也不得不要如許的呼籲:退休制度之變動,影響公務人員權益至鉅,允宜審慎為之啊!


三、退休再任停發月退休金權利似獨厚政務及民選人員:


依新修正之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即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其再任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並具一定條件者,亦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然而,該法卻規定,年滿65歲,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不得再任231項第2款及第3款之職務。但如其再任政務人員、民意代表或民選首長者,則不在此限。且該法民國1百年11日 修正施行前已任職者,得繼續任職至任期屆滿或離職時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顯然,獨厚政務人員、民意代表及民選人員,似不甚合理,也不甚公平。


四、所謂杜絕肥貓條款宜有效加以落實:


新修正後之退休法,對於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已全然嚴格禁止,必須得「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此即所謂「禁止肥貓條款」,為期社會公平起見,避免造成「有辦法的人越有辦法」現象,有其存在之必要性。


然而,近日媒體報導指出「國民黨秘書長受總統府資政、財團法人台中世界貿易中心林董事長請託,要求立法院黨團針對公務人員退休法『肥貓條款』研議修法,並建議限定政府原始捐助在1千萬元以上的財團法人,才適用該條款。


媒體這般的報導如果屬實,則不免讓我們感到憂心,因為新退休法才開始實施幾個月,如若馬上又要為某些「有辦法的人」修正,而規避「肥貓條款」,那就更讓人匪夷所思了,在此建議主管機關應拿出硬肩膀挺住,並宜有效加以落實。


五、整部退休法架構零散有失其嚴謹性:


縱觀整部新修正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外觀上給人的直覺或許是面面俱到,或是巨細靡遺的,尤其是把原本規範於該法施行細則,或其他法令中之零散事項,加以整合至母法,使退休法制更形完整及完備,也更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等之規定意旨。


然而,也因此而使得整部退休法,看起來架構零散,頗有「想到哪兒寫到哪兒」的隨性之感,無形之中,就發現有失其法律的嚴謹性。


六、優惠存款辦法一夕多變造成擾民之苦:


此次退休法的修正,先前引起社會不解的退撫新制實施前之年資所得核發之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即所謂18趴),雖已納入母法使其有法源依據。有關「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期限、利率、利息差額補助、金額及退休所得、現職待遇、百分比訂定之細節等相關事項」,則授權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辦法定之。


但是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所訂頒的「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實施以來一再變動,即所謂的「99年調整方案」及「1百年再調整方案」,除造成基層承辦同仁的不解與疲於奔命外,退休公務人員也多所抱怨,無疑造成擾民觀感。


尤以主管公立學校教師部分的教育部主管部門,不用大腦思考,也不管三七二十一,公務人員怎麼改,他老兄也不管教師法的制定已宣示「公教分途」的發展趨勢,而跟著胡亂變動改來改去,以致造成當學校服務同仁向退休教師說明時,其反應極為激烈,甚至因退休所得有減少之虞而口出:「馬○○這個王八蛋!」可見主管機關在研擬政策,尤其是涉及制度變動,影響當事人既得利益時,不得不慎重其事啊!


七、新制度變革事涉人員權益宜廣為宣導:


從新修正頒布施行的公務人員退休法相關條文,加以分析我們將發現,其中每一個制度的設計,都關係著每一個公務人員的權益,也影響到每一個公務人員後半生的切身生活問題,是以新制度的變革,事涉數十萬公務人員權益至鉅,主管機關允宜廣為宣導,讓每一個公務人員都能充分瞭解,而無所疑慮。


八、退休法之法規名稱的妥當性宜予斟酌:


由前述不厭其煩的分析可以看出,修正後的公務人員退休法,其法規名稱雖然未變,但主政機關把一些原本規定在其他法令中的事項,有的沒的不分青紅皂白全都放進退休法之中,他們雖然有一套自圓其說的漂亮說詞,但有點法制常識者不難看出,此退休法已非昔日之退休法,是以,退休法的法規名稱之妥當性的問題已然浮現,主管機管允宜加以檢討斟酌。


柒、結語


總而言之,影響著每一個公務人員切身權益至鉅,甚至是關係著每一個公務人員後半生生活的新修正退休法,已然上路實施,其雖然是經過主管機關的長久規劃、研議,乃至是專家、學者腦力激盪所得,以及參採先進國家的制度而來,數十萬的廣大公務人員同仁,自然感恩在心頭。


不過,退休制度的設計,既是經過人為操持而來,既有其制度設計的優點,必然也會有不免疏忽的盲點所在,則主管機關部門在研修、擬議修正定案之前,允宜多聽聽廣大公務人員同仁的意見。而在法案修正確定後,也宜多做宣導,以使公務人員同仁對於事關己身的權益事項,能有更進一步的瞭解,制度施行時,也才能得到更多的支持,推動更為順利。


*參考資料與文獻


1.銓敘法規釋例彙編(上),民國989月,銓敘部編印。

2.銓敘法規釋例彙編(下),民國989月,銓敘部編印。

3.公務人員退休法,民國9984日 ,總統令修正公布(修正條文自10011日施行)。

4.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民國9844日 ,考試院銓敘部。

5.肥貓條款才上路 藍營就想修法鬆綁。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apr/18/today-t2.htm

2011.05.04

6.銓敘部書函,民國100211日部退二字第1003301718號。

7.陳加再(民97)。教育法規實務。台北:商鼎文化。


2011520日,於新竹竹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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