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令鬆綁
近半年多以來,引起軒然大波的台灣師範大學校長遴選案,確實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部的官員傷透腦筋,而在面對此一鬧得滿城風雨的事件,杜部長還是口口聲聲的強調教育鬆綁是重要的問題所在。
的確,教育部為了因應高等教育的發展趨勢,提昇教育品質,增進教育績效,打從民國84年起即陸續要求所屬國立大學校院試辦實施校務基金制度,另著手研擬「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草案,經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嗣經總統於88年2月3日 公布,並自88學年度(88年8月1日 )起全面實施校務基金制度。
國立大學校院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主要是讓國立大學在經費的使用及人員的進用上,享有更大的彈性空間,充分尊重大學自主精神,尤其有關捐贈、場地設備、推廣教育、建教合作等收入及校務基金投資取得之收益,得由學校訂定收支管理辦法以為遵循,而不受政府預算、會計、決算、審計法及相關法令的限制與約束。
基於前述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的授權,教育部也曾陸續訂定頒布「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進用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研究人員暨工作人員實施原則」等相關規定,以為所屬國立大學校院辦理校務基金相關業務及進用所需人力之依據。
然而,最近卻聽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要求教育部依前述實施原則所進用之「專案計畫工作人員」,應依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以勞務採購方式進用人力。
這樣的訊息真的讓國立大學校院感到匪夷所思,因為國立大學校院之所以實施校務基金,其本意就是要法令鬆綁,要給學校多一些彈性自主的空間,才可以發揮各校的特色,進而提昇其競爭力,以迎接來自國際化、全球性的挑戰。
經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7月8日 工程企字第8809176號及88年7月14日 工程企字第8809834號函曾解釋:依據人事法規所進用之臨時人員,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其意旨乃是:政府機關、學校裡,依人事法規進用的臨時人員,不必適用政府採購法,也就是不必依公共工程委員會勞務僱傭程序之規定進用人員。此間所謂「人事法規」,當然應由機關、學校的人事部門來加以認定,如有疑義則可報請主管機關解釋,以為執行依據。
教育部94年3月15日 台人(一)字第0940018910號函曾就此加以解釋並通函所屬國立大學校院,該部在行文時,也副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及公共工程委員會,豈知工程會對於教育部的函釋,另以94年4月8日 工程企字第09400117100號函提出不同見解,卻讓身為國立大學校院一員的我們感到既不解又納悶。該委員會的看法完全抹煞了國立大學校院實施校務基金的精神與本意,也背離了政府教育法令鬆綁的政策,更可充分的看出其對大學校園的不了解,以及政府各部門在政策推動上的各自為政的本位主義。
經常聽到行政院長在談話中指出,內閣是一體的,政府也是一體的。則我們希望看到的是政府各部門對於政策的推動,應有一致性的行動,而不是本位主義的各自為政,更不是各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
總而言之,10多年來,國內教育改革的列車之所以走得顛簸、吃力,不但時常受到外界的詬病,家長團體更是有很多的不滿意。想來,其主要的因素之一,也許就是教育部孤掌難鳴,未能獲得來政府內閣的其他部門有力奧援的緣故罷。政府既然是一體的,我們冀望其各部門理應各司其職,透過溝通、協調,以扮演好自身的角色,共同完成政府之總體施政目標。當然,對於教育法令的鬆綁,更應該是要如此。
(本文寫於2005年4月,未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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