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6日 星期五

荒腔走板的大學校長遴選





○荒腔走板的大學校長遴選


壹、前言


依稀記得民國9382日上午的教育部5樓大禮堂,是多麼的風光熱鬧,那一天是10多位新任及續任國立大學校長的聯合交接典禮,計有台灣師範大學等10幾所大學校長,在杜正勝部長的監交之下接下了追求卓越,甚至是發展為頂尖大學的沉重擔子,他們有的是續任的、有的是改制的、有的是新當選,每一個人的臉龐似乎都寫滿著承擔重責大任的信心與喜悅。


然而,89個月以來,當同一批上任的大多數校長在校務的推展上已漸入佳境時,台灣師大從學生到教師、從校園到教育部、從教育部到立法院,還在為了校長的任用資格疑義鬧來鬧去、爭吵不休,學校及教育部的校長遴選委員會一再的開會、員生代表一再的抗議、立法委員一再的質詢、指責,彷彿是街頭上搬演著的一齣荒腔走板的戲碼般,讓觀眾看的都煩了、膩了。


試問在這樣的情況下,校長能全力規劃校務發展與建設嗎?教師能全心投入教學與研究嗎?學生能專心於課業學習與思考嗎?


而此一校長遴選所惹出來的風波,不但擾攘得社會不得安寧,還導致其他師範校院轉型改制經費也因池魚之殃遭到立法院凍結,現在連行政院長都看不下去而說了重話:此一大學校長遴選案,拖了九個月很不應該。院長大人真是位高權重氣量大,其實,小老百姓的我們老早就看不下去了。


貳、國立大學校長的法定任用資格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0條規定,國立大學校長應具備的任用資格如下:

一、具有博士學位,曾任教授或相當於教授之學術研究工作,並擔任教育行政職務合計4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具有碩士學位,曾任教授或相當於教授之學術研究工作,並曾任教育行政職務合計7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5年以上,或相當於教授之學術研究工作10年以上,並均曾任教育行政職務3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分類職位第14職等或與其相當之簡任教育行政職務5年以上,或曾任政務官2年以上,並具有教授資格,成績優良者。

參、國立大學校長的遴選及產生程序


依大學法第6條第1項規定,國立大學置校長,應由各校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23人,報請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同條第2項規定,學校組成之校長遴選委員會成員應包括教師代表、行政人員代表、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其中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數2分之1。大學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方式及有關校長之任期、去職方式均由各大學組織規程訂定之。教育部遴選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由教育部訂定之。


另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規定,各校遴選委員會依本法第6條第2項規定遴選校長,應廣徵人才、參酌各方意見,本獨立自主精神,自行合議遴薦最適當之人選。同條第2項規定,各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教育部應分別聘請具有崇高學術地位之人士及教育部代表共59人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擇聘、直接選聘之。


教育部爰依前述規定意旨訂頒「教育部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以為辦理所屬公立大學校長遴選時籌組遴選委員會及運作之依循。


肆、錯誤的第一步:一步錯,步步錯


綜觀此一大學校長遴選,一路走來,出現幾個要不得的錯誤步伐,也就是因為這樣使得整個事件演變到如今難以收拾,真的是一步錯,步步錯:


一、錯誤的第一步:

台灣師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幕僚作業未能有效對於是否具有法定任用資格加以過濾。一般遴選作業,在初審時,如發現資格有疑義,會事先予以釐清,並限定時間請當事人檢具書面證明文件,如未按時補正則視為未符合法定任用資格處理。但是他們受理了其候選人選推薦,最後還糊里糊塗的推薦到教育部。

二、錯誤的第二步:

教育部在收到學校所函送的23位校長候選人時,照說幕僚會先就被推薦之當事人法定任用資格及應檢附表件加以過濾,如不齊全則要求學校補正,不然就退件要求學校補齊後再陳報。然而,也許他們未發現證明文件不齊,也許是他們認為既然已經學校遴選委員會通過,並經學校報出來,於是就想當然爾認為應該沒有問題了,所以將錯就錯的提報到該部校長遴選委員會。

三、錯誤的第三步:

教育部遴選委員會信任幕僚單位的作業,認為學校所推薦的每一位校長候選人都是符合法定任用資格的人,所以僅就各候選人之學術聲望與成就加以考量,最後通過排序送由部長圈選一人報請行政院核定為校長。


四、錯誤的第四步:

教育部長基於學校的轉型及日後發展考量,不按牌理出牌的捨棄遴選委員會排定的第一名,而圈定由第二人選出任校長。此亦引發各方之質疑,更有立法委員質詢指出此舉已違反大學法第6條之規定,其校長遴選應為無效。

五、錯誤的第五步:

當該校長的法定任用資格疑義引爆後,學校及教育部的校長遴選委員會都不願意接手這一燙手山芋,因此就互踢皮球,最後引發員生的抗議及民意代表的關注,教育部校長遴選委員會還曾作出將該校長停職的處置,最後因法律專家認為不妥而作罷,該校長則以請假方式,讓此一尷尬場面緩和了下來。

六、錯誤的第六步:

由於問題癥結仍未解決,教育部在當事校長律師的建議下,找了8位學者專家開會通過認定該校長在私人企業的經歷為「相當於教授的學術研究工作」,使其符合前述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0條第3款之資格。但這樣的認定並未被該校師生代表接受,甚至被指為「就地合法」,而該部校長遴選委員會經過6個小時冗長的討論後,並未認同上述學者專家的看法,而作出要求「教育部本於權責處理」的決議。

七、錯誤的第七……


伍、相關問題探討


從前述的分析看來,其實我們的大學校長遴選在制度上確實出現了一些問題,所以只要碰到遴選校長,不管多有氣質、多有水準的大學,就變得低俗不堪,都一樣互搞派系、亂丟黑函、交相指責、彼此謾罵,整個校園變得烏煙瘴氣,端的是民間選舉惡質文化的翻版。


以下思考的問題,宜由主管機關從法制面及校方的人員心態上加以調整,才能冀望以後的大學校長遴選,會擁有一個平靜安寧的校園:

一、學校、教育部兩階段遴選的問題:

現行公立大學校長遴選由學校及教育部兩階段分別組織遴選委員會辦理的方式,實施10年以來始終紛擾不斷,使得原本應該平靜、戮力於教與學,以及提升學術研究水準的大學校園,變得不再安寧,甚至俗不可耐。

行政院院會在92611日所通過並函送立法院審議的大學法修正草案,已將大學校長兩階段遴選部分修正為一階段完成,其遴選委員會成員則由教育部、學校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這樣的調整是否就可以解決現行制度所遭遇的諸多問題,其實很多大學都還有疑慮,因此主管機關似宜再加以審酌,以期使新的遴選方式更為周延、可行。

二、教育部長對人選圈選的權限問題:

依大學法第6條第1項規定意旨,國立大學置校長,是由各校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23人,報請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其最後擇定校長人選的關鍵似乎是在於教育部遴選委員會,而非教育部長,執行多年來,部長大抵都會同意遴委會所推薦人選,倒也還相安無事。

然而,教育部在938月修正前述「教育部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把該部遴選委員會的職權剝奪了,變成了「排定校長人選優先順序送部長圈核」,顯有違大學法第6條規定意旨。而這一次鬧得滿城風雨的台師大校長遴選,據悉就是部長先生不按牌理出牌圈選非遴選委員會推薦的第一人選,最後引爆該校長任用資格疑義。

三、學校教職員生民主再教育的問題:

10年來國內大學校長遴選加以觀察,不管公私立大學、不管學術聲望高低,只要一遇到辦理校長遴選就「破功」,就不再是氣質彬彬的大學,這也顯示學校教職員生民主再教育有待加強。

一所有民主素養觀念的大學,教職員生所要的是一位帶領學校追求卓越,繼續向學術研究頂峰攀登的校長,遴選結束就應全力支持當選者,共同為學校整體校務發展目標而努力,而不是憐憫落選者,杯葛當選者,惹事生非,造成校園不安寧,無形中使校務的推動原地空轉,如此一來,損失的還是學校,還是每一個教職員生。

陸、結語

總之,被指為是一齣荒腔走板的國立大學校長遴選的戲碼,終將有落幕及結束的時候,然而,我們更希望的是政府主管機關部門,能本於職責與良知,就我國大學校長遴選的問題,從法制面著手,研擬一套可行諸久遠的遴選制度,使學校能兼顧校務發展及延攬優秀人才,以期找到理想的校長人選,帶領學校教職員生同仁共同邁向優質的頂尖大學而努力以赴。


*參考資料

1.大學法(92.2.6修正公布)、大學法施行細則(93.2.27修正發布)。

2.教育人員任用條例(92.12.17修正公布)。

3.教育部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93.8.3修正發布)。

4.陳加再(民93)。國立大學校長遴選之相關問題探討。載於93.8考選情報雙月刊,第40期,30-34

5.聯合報(民94)。教部撤黃光彩校長職務。421日,第A1版。

6.聯合報(民94)。大學校長應維護個人聲譽並顧全學界風氣。420日,第A2版。

7.台灣立報(民94)。黃光彩去職 暴露校長遴選瑕疵。420日,第3版。


(本文寫於2005年5月,未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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