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隔天不補假
媒體報導指出,有很多民眾沒有弄清楚,以為新曆年元旦的隔天有補假,所以興緻勃勃地安排一連三天的親子旅遊。後來才發現並沒有補假,只得趕緊把預定的旅遊計畫退掉,不但空歡喜一場,還認為主管機關不通人情,墨守成規不知彈性運用法規,而頗有些怨言。
也民眾認為:「因為連假畢竟比較好,如果分開一天一天放的話,就沒什麼太大的感覺。」
經查
2011年除夕(
12月
31日)為星期六,則
2012年元旦(
1月
1日)適逢星期日,依規定星期一是沒有,也不能補假的,也就是說那天要照常上班上課。除非當事人自行請事、病假或休假
,那又另當別論。
惟仍有家長質疑,元旦不補假,是因為假被挪到寒假去了。不過教育部予以否認,並解釋:「自從實施週休2日後,國定假日遇上週末,原則上隔天都不會補假,就算要補假,也只適用在過年期間。」但有家長憤慨地說:「元旦不就是過年嗎?」
依據「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
3條第
2項規定:
「放假之紀念日及民俗
節日,逢星期六、星期日,均不予補假。但春節及農曆除夕不在此限。」
因為,1月1日「元旦」雖屬新曆年過年,但並非前述辦法所稱的「春節及農曆
除夕」,是以隔天星期一應照常上班及上課。
不過教育部的說明「補假只適用在過年期間」,其實有些含混不明確,容易引起爭議。這句話如果是記者的解讀轉述,還情有可原;如果是該部(尤其是人事部門)官員所言,則犯了語焉不詳的大忌諱,他老兄要不是搞不清楚狀況,就是混的太兇了。因為他輕描淡寫的說「補假只適用在過年期間」,不免會引起家長及民眾的誤解。
我們再來看看前述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當在提到「春節」及「農曆除夕」時,都還不厭其煩的強調是「農曆」;怎麼會是教育部官員隨口所提的「過年」呢?
(2011年12月30日 ,新竹竹北)
*附錄*
元旦隔天不補假 3天出遊計畫喊卡
明年1月1日 剛好是禮拜日,不少民眾誤以為隔天有補假,早就計畫利用3天連假帶家人出遊,但行政院表示,1月2日 是禮拜一,按規定必須正常上班上課,公告一出,不少家長只得臨時取消訂房。
坐上遊艇遊日月潭,眺望遠方,優美的風景令人心曠神怡,不少民眾早就計畫好,要趁著元旦假期帶著一家大小出遊去,沒想到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告,元旦隔天不補假,3天2夜的行程可能得臨時喊卡。民眾:「因為連假畢竟比較好,如果分開一天一天放的話,就沒什麼太大的感覺。」
人事行政局表示,1月2日 是禮拜一,依規定必須正常上班、上課,但有家長質疑,元旦不補假,是因為假被挪到寒假去了,但教育部否認,解釋自從實施週休2日後,國定假日遇上週末,原則上隔天都不會補假,就算要補假,也只適用在過年期間。
迎接新的一年第一天,民眾都希望和家人留下難得回憶,沒想到卻因為誤以為有連假,出遊計畫只能急轉彎。
( 2011年12月12日,自由時報電子報)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數為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四十小時。
各機關 (構) 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影響民眾洽公、不降低行政效率、不變更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整辦公時間。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減少全年上班總時數及不影響服務品質原則下,彈性調整學校辦公時間,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三條 下列紀念日及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紀念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 一月一日) 。
(二)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
(三)國慶日 ( 十月十日) 。
二、民俗節日:
(一)春節(農曆 一月一日 至 一月三日) 。
(二)民族掃墓節 (定於清明日) 。
(三)端午節 (農曆 五月五日) 。
(四)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
(五)農曆除夕 (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
放假之紀念日及民俗節日,逢星期六、星期日,均不予補假。但春節及農曆除夕不在此限。
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節之放假或補假規定,由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條 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 (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
前項以外之為民服務機關 (構) ,由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自行彈性調整辦公時間。
軍事機關之休假制度,在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下,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自行規定之。
第五條 各級學校應調整課程之教授,並視需要檢討縮減春假、寒假、暑假之放假日數。
各學校得利用週休二日安排進修課程,營造終身學習社會。
國民中學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開設安親班、課後輔導班。
第六條 金融主管機關為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得彈性調整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及延長證券、期貨交易時間。
第七條 交通主管機關為因應交通運輸需求增加,應妥適規劃改善鐵路、公路、空運及海運等大眾運輸系統及相關設施。
第八條 藝文、社教及休閒旅遊主管機關為提倡優質生活,應妥適規劃辦理假日活動,改善各項設備,加強流通相關資訊。
第九條 各機關 (構) 、學校為提高行政效能,應簡化作業流程,擴大委託或外包民間辦理事項,妥適運用現有人力,落實職務代理制度及強化辦公紀律。
第十條 各機關 (構) 、學校得視實際需要建置網際網路及語音查詢服務系統,提供民眾查詢及申辦各項業務。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