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教授
服務於咱們寶島台灣北部地區,某國立理工大學的吾友老江先生晚間來了一通電話,他有些忿忿不平的訴說著如下的事件:
下午近5點時,接到一位管理學院工工管系潘姓研究生,拿來一紙服務學校教師會的書面資料,其內容是說:「為落實大學法中教師會成立之宗旨,教師會需貴單位提供教師資料,條列如下,非常感謝您的協助:一、98年8月~99年8月期間內,各單位之新進教師名單乙份(請註明到職日期)。二、98年度退休教師之名單乙份。」
這紙書面資料大搖大擺蓋有「國立○○大學教師會」的章戳,應是經過負責的教授過目的,但卻是錯誤百出,其一是教師會規範於「教師法」而非「大學法」,其二為目前是98年9月,他們卻要求提供「99年8月」的新進教師名單,顯然是強人所難、不知所云,甚至是莫名其妙。
其實,大學法母法有42條,子法(施行細則)有28條,總共70條條文,沒有一個條文提到「教師會」三個字,然而,這些人卻信口雌黃,不懂當懂,口口聲聲大學法,張口閉口大學法,也許改天他老兄在大庭廣眾之下放了個屁的時候,也要煞有介事的搬出大學法,說是:「此屁乃係依據大學法之規定而施放是也!」
很顯然地,這些人根本不瞭解大學法所規定的內容為何,而是只出一張嘴巴罷了,在吾友老江先生看來不過是一群「不學無術」的傢伙罷了。
(2007年9月23日,記於新竹竹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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