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3日 星期日

公眾人物宜誠實納稅

公眾人物宜誠實納稅



日前媒體報導知名蔡姓藝人,因漏報2年薪資所得達2300多萬元,經國稅局查獲核定應補繳及罰鍰共1101萬元,雖其強調被指漏報部分乃係執行業務所得而非薪資,最後經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表演收入應屬「薪資所得」,故判決敗訴應如數繳納。



蔡姓藝人對於法院判決結果雖表示尊重及坦然接受,惟其勞民傷財經過冗長訴訟程序,打行政訴訟敗訴,還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已給社會大眾最不好的印象及最差的示範。



藝人是公眾人物,其一言一行,直接影響到廣大的社會大眾,對於人民生活及行為的影響甚鉅。且渠等藝人不管演戲、主持或廣告代言,收入動鮿以數十萬、百萬計,年收入更多達數千萬元,較之很多中下階層民眾的收入,甚或失業,實有天壤之別矣。



是以,公眾人物的藝人朋友,實宜確實遵守政府法令規定,誠實納稅,而非想辦法處處鑽營法令漏洞,規避納稅,給社會大眾一個優良的印象與示範,則國家各項建設得以如期推動,你我社會民眾有福了。



2010110寫於新竹竹北)



*參考資料

1. 2010年1月8,自由時報,第D10版。

2. 2010年1月8,聯合報,第C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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